一、根据《台州市重庆商会章程》及社会团体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缴纳会费,是商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赞助费。
三、会费用途:
1、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和举办有关活动的费用;
3、编辑和出版会刊、资料费用;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5、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6、为会员提供商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培训和公益福利活动;
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各项支出;
8、社会捐献、赞助,公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9、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四、会员会费年度标准:
1、会长:50000元/年度;2、监事长:22000元/年度;
3、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度;4、副会长:10000元/年度;
5、理事:3000元/年度; 6、会员:1000元/年度。
五、 商会成立开办赞助费:
商会成立开办经费,需由商会副会长以上会员一次性赞助,具体赞助标准如下:
1、副会长:20000元;
2、常务副会长:30000元;
3、监事长:32000元;
4、会长:50000元。
会员自愿超额赞助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六、缴纳时间:
1、会员会费在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缴纳时间为应缴会费年度之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缴清,因特殊原因需推迟缴纳的,经会长同意可于当年的第一季度内缴清,最迟不超过当年6月30日前缴纳,中途入会的会员按其担任职务的对应标准在入会时缴纳,当年上半年(6月30日)之前入会的会员,按年度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当下半年(6月30日)之后入会的会员,按年度会费折半缴纳;
2、开办赞助费在会员入会时同时交纳;
七、会费收缴机构:
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会费和赞助费,收缴的会费和赞助费应当存入专门设立的银行帐户,执行法定的管理制度,秘书处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八、会费和赞助费缴纳方式:
1、会员会费和赞助费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和现金缴纳,汇款时请注明“会费”、“赞助费”字样,商会收取时开具相应收据。
2、逾期不交会费的:经商会催促后逾期10日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入商会,丧失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九、本会会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会费和赞助费后,无论任何原因退出商会,一律不予退还。
十、会员交纳会费后,商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度审核管理。
十一、商会会费和赞助费的收支管理规定,由商会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经台州市重庆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