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重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州市重庆商会 (英文名称: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zhou缩写:CCCT)。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在台企业及工商业界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台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台州辖区内的重庆籍企业及个人 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渝商品牌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台渝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台州发展,成为台渝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不断促进台渝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成为一个政治上可靠,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区域性、综合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华中大厦一单元1803室
电话:0576-88838599 传真:0576-888261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合法经营。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人格、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不断提高会员的决策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
(三)开展广泛的经济文化交流,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发展,帮助会员加快国际化步伐;
(四)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引导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台州或通过台州到国外投资发展,吸引国内外企业到重庆投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发挥桥梁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交流、互惠互利;
(七)编辑本会会刊,建设本会网站,为会员企业打造好交流联系的平台。报道本会工作动态,提高商会知名度;
(八)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发展与台渝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商会良好形象;
(九)积极开展本会的规划研究;承办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相关任务,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重庆籍人士在台州开办的企业、重庆企业在台州的分支企业、重庆企业的驻台办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三)其他能对台渝两地经济、文化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及依据章程所制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会长不在期间,代表会长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从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八)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